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7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專精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素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曉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曉曼核發支付命令,由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委託書,委任人為誠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曉曼僅為誠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債務人。再者,縱以誠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聲請,其公司設址於「新北市三重區」,非本院轄區,於法不符。綜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曉曼核發支付命令,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