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7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專精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黃素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曉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曉曼核發支付命令,由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委託書,委任人為誠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曉曼僅為誠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債務人。再者,縱以誠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聲請,其公司設址於「新北市三重區」,非本院轄區,於法不符。綜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曉曼核發支付命令,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