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1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江佩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果昱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毓雅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大唐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毓雅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毓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捌萬陸仟貳佰零捌元伍角玖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一三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查相對人WHOLESOME BUSINESSLIMITED未經辦理分公司登記,公司設址於國外,另聲請人雖提出WHOLESOME BUSINESS LIMITED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惟依公司法第371條「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因之,本件支命令關於相對人WHOLESOME BUSINESSLIMITED部分,須向國外送達之,上開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行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