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1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宸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原名沅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鈺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3612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PX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1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17,95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PX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