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6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樂國貿商行 法定代理人 趙英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鮮味家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