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趙英鳳
- 原告長樂國貿商行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6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樂國貿商行 法定代理人 趙英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鮮味家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