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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慧菁
金 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肆仟伍佰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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