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9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曉蕾(原名石雨鑫)即幸運德州碳烤肋排專賣店 朱妟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