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4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龍博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宗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鄭宗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淑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捌拾肆萬參仟玖佰捌拾陸元零角貳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五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