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2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黃万簣 臺北市○○區○○○路00號4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數碼寶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秀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韓秀茹 張厚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萬玖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玖拾萬捌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