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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6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51號

聲請人
張鳳嬌
相對人
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越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越勝為公司週轉向其借款,嗣後未依約清償為由,聲請對於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黃越勝發給支付命令。惟聲請人僅提出發票人為黃越勝之本票影本為證,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亦為借款人之原因事實予以釋明,併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裁定於4月1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難認聲請人對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為有理由,依前揭法條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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