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6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52號
- 聲請人
- 陳忻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越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釋明聲請人是否借錢予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越勝?抑或代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越勝清償債務?(應說明對象為何人,金額若干元)
二、請釋明取得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越勝所簽發支票之原因,並提出支票正本及退票理由單。如未提示付款,亦應釋明未提示付款之理由為何。
三、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未選任清算人則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應提出全體董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