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52號聲 請 人 陳忻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越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釋明聲請人是否借錢予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越勝?抑或代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越勝清償債務?(應說明對象為何人,金額若干元) 二、請釋明取得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越勝所簽發支票之原因,並提出支票正本及退票理由單。如未提示付款,亦應釋明未提示付款之理由為何。 三、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未選任清算人則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應提出全體董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