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52號聲 請 人 陳忻琳 相 對 人 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越勝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協助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兢美公司)開發合建案並調集資金,因合建案未成且需負責賠償為由,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雖提出分別由兢美松及黃越勝簽發且均屆期之本票12紙為證,惟兢美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又未向本院陳報清算人,故其法定代理人不明;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雖均已屆期,然並未提出退票理由單以釋明經提示未獲付款,或釋明未提示付款之原因;且聲請人於本件原因事實究係借貸予兢美公司、黃越勝抑或代其清償債務亦未敘明,是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就前述事項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5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未依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