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9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金寶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保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管家婆行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映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參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新臺幣伍佰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