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8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男耀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張義群律師、連思成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原資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端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品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