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0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09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劉宸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未依約於民國105年5月15日前將「台北市士林區海光段都更案」專業計畫書與權利變換並送申請之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09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未依約於民國105年5月15日前將「台北市士林區海光段都更案」專業計畫書與權利變換並送申請之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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