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六員環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嚴健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葉冰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捌萬玖仟零參拾元,並及如附表所示各筆本金、利息、年息、違約金,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