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迪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巫彩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參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