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迪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巫彩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伍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另依據證據3汽車買賣合約書,聲請相對人連帶 給付出售租賃車輛價款新臺幣2,160,271元部分。經本院審 核聲請人提出之證據3汽車買賣合約書,其買賣合約之當事 人為聲請人與第三人黃惠斌,第三人黃惠斌雖為本件相對人迪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並非兩造間證據1車輛 租賃契約之當事人,聲請人以證據1車輛租賃契約,請求第 三人黃惠斌給付,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顯屬無據,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