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柏如
- 原告嘉芬國際水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2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嘉芬國際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莉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向聲請人訂購海鮮之合約(如契約書、或訂貨單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所開立之全部發票影本(由於聲請人所陳報之發票金額不足請求金額,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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