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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2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嘉芬國際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莉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向聲請人訂購海鮮之合約(如契約書、或訂貨單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所開立之全部發票影本(由於聲請人所陳報之發票金額不足請求金額,故有陳報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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