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志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台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聲請人向第三人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創門市購買iPhone7PLUS共277支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商業發票、簽收單據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等)。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關於iPhone7PLUS共計277支買賣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商業發票、簽收單據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等)。
四、聲請人主張為相對人代墊新臺幣60萬元之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