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洪頌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傑瑞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志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 │500,000元 │民國108年4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002 │250,000元 │民國108年4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003 │250,000元 │民國108年4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