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3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海邦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英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揚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錦雪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京稜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曉芬
- 前列海邦旅行社有限公司、揚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海邦旅行社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揚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