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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乘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政瀚
法定代理人
快樂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樹
法定代理人
上二共同
代理人
楊晉佳律師、廖婉君律師、李彥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曜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各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損害賠償費用),其等未獲給付等語,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查,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債權人各應補繳納500元,始為適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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