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乘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政瀚
- 法定代理人
- 快樂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玉樹
- 法定代理人
- 上二共同
- 代理人
- 楊晉佳律師、廖婉君律師、李彥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曜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各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損害賠償費用),其等未獲給付等語,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查,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債權人各應補繳納500元,始為適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