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4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汎思特創設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石峻瑋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元貝亨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民法第203條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自到期日起之遲延利息,惟並未提出其與債務人間有關於利率之約定,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如不承認債權,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