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丘琁芝、李巧如
- 原告琥珀傳統藝術工作群
- 被告佶頡創意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90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琥珀傳統藝術工作群 法定代理人 丘琁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佶頡創意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裁定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佶頡創意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佶頡創意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 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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