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08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惠譽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鄭會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精殿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會計服務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