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094號聲 請 人 范一民 相 對 人 柯宗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相對人簽發面額新台幣542,889元支票 一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對核發支付命令。惟其所提出之支票,發票人係帟展有限公司,相對人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聲請人以相對人為發票人而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