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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8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磚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磚柱有限公司業已撤銷公司設立,且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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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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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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