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43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頌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美思即三雋企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毅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雋寧 一、債務人李美思即三雋企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美思即三雋企業社、台灣毅鈿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四、五、六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聲明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編 號│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 │(新臺幣)│ │ ├───┼────┼──────┤ │ 一 │ │107年5月25日│ ├───┤ ├──────┤ │ 二 │ │107年5月25日│ ├───┤ ├──────┤ │ 三 │ │108年4月16日│ ├───┤20萬元 ├──────┤ │ 四 │ │107年5月28日│ ├───┤ ├──────┤ │ 五 │ │107年5月28日│ ├───┤ ├──────┤ │ 六 │ │108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