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4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43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洪頌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美思即三雋企企業社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台灣毅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雋寧

一、債務人李美思即三雋企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美思即三雋企業社、台灣毅鈿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四、五、六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聲明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編 號│金 額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一 ││107年5月25日│├───┤├──────┤│ 二 ││107年5月25日│├───┤├──────┤│ 三 ││108年4月16日│├───┤20萬元 ├──────┤│ 四 ││107年5月28日│├───┤├──────┤│ 五 ││107年5月28日│├───┤├──────┤│ 六 ││108年4月16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