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4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43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洪頌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美思即三雋企企業社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台灣毅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雋寧
一、債務人李美思即三雋企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美思即三雋企業社、台灣毅鈿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四、五、六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聲明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編 號│金 額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一 ││107年5月25日│├───┤├──────┤│ 二 ││107年5月25日│├───┤├──────┤│ 三 ││108年4月16日│├───┤20萬元 ├──────┤│ 四 ││107年5月28日│├───┤├──────┤│ 五 ││107年5月28日│├───┤├──────┤│ 六 ││10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