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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6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頌德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貴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賽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燕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壹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捌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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