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1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海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咏詩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光旭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靜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玖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713號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 │1,926,000元 │民國108年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002 │ 545,050元 │民國108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003 │ 300,000元 │民國108年3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004 │ 825,110元 │民國108年3月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