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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勝弘寶石股份有限公司史羽弘徐慈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5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勝弘寶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羽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史羽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慈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零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八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八六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三七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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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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