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綠紅有限公司、夏效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由於聲請人所提出之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所載,聲請人並非約定書之當事人,故有釋明請求並另提出證明之必要)。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究依何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