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張銘聰
-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綠紅有限公司、夏效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由於聲請人所提出之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所載,聲請人並非約定書之當事人,故有釋明請求並另提出證明之必要)。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究依何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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