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4 日
- 原告楊智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智森 李翊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赤驛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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