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智森 李翊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赤驛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雋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智森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翊瑋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