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1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188號
- 聲請人
- 加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炘銓
- 相對人
- 帟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宗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柯宗佑就貨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由聲請支付命令。惟聲請人與相對人就同一貨款債權已於臺北市中山區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有聲請人提出該調解委員會107年民調字第650號調解筆錄可稽,聲請人雖未釋明該調解筆錄業經本院核定,然本院民國108年5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釋明對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已於108年5月2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難認有權利保護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