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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
    王瑞琳捌圓餐飲有限公司蕭宇彤(原名:蕭郁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2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瑞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捌圓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宇彤(原名蕭郁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宇彤(原名蕭郁蓉)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223號 │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 │001 │500,000元     │民國107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  │         │         │      │        │ ├──┼─────────┼─────────┼──────┼────────┤ │002 │650,000,元    │民國107年1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 │003 │600,000,元    │民國107年1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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