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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鴻娟劉曉慧即廣晉企業社沈炎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35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張鴻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曉慧即廣晉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炎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肆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350號 │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001 │454,438元 │民國93年8月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88 │ ├──┼─────┼─────────┼──────┼────────┤ │002 │699,665元 │民國93年8月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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