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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5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東陞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朝政
法定代理人
李雪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二、兩造間所簽訂之外牆防水修補工程合約書影本。

三、相對人已支付系爭工程部分工程款之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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