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5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6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張鴻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弗萊爾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景隆
- 法定代理人
- 周龍欽
- 法定代理人
- 周龍潭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景隆
江眉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