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號異 議 人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傑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寶祥光學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於108年1月14日送達異議人法定代理人住址並寄存於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且於108年1月25日由異議人法定代理人親至大直派出所領取,有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8年2月2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06369號函附卷可稽,異議人遲至108年7月15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