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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俊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凱成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參仟柒佰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時間及利率 │││(新臺幣)│││││├──┼─────┼─────────┼──────┼─────────┼───────────┤│001 │415,800元 │民國107年12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自107年3月14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002 │207,900元 │民國107年12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5 │自107年4月28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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