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凱成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參仟柒佰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 ├──┬─────┬─────────┬──────┬─────────┬───────────┤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時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 │ │ ├──┼─────┼─────────┼──────┼─────────┼───────────┤ │001 │415,800元 │民國107年12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自107年3月14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年息百分之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2 │207,900元 │民國107年12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5 │自107年4月28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年息百分之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