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3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38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振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日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阿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利息請求部分,未於附表載明其起算日,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6月6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其迄未補正,因之,聲請人利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