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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6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塩酥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誌謙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盛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誌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SNG ZHIWEI JOEL)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灣塩酥雞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盛宏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肆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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