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63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烏來輕井澤溫泉旅館(原名鳳陽花谷溫泉會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烏來輕井澤溫泉旅館(原名鳳陽花谷溫泉會館)(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次商業登記表正本(因聲請人民國108年6月26日陳報狀所附商業登記抄本,無法確認簽定防災服務契約書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張宇白」,故有再次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