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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 原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63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烏來輕井澤溫泉旅館(原名鳳陽花谷溫泉會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烏來輕井澤溫泉旅館(原名鳳陽花谷溫泉會館)(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次商業登記表正本(因聲請人民國108年6月26日陳報狀所附商業登記抄本,無法確認簽定防災服務契約書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張宇白」,故有再次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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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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