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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7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74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花明華即三兄弟企業社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所提出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採購發包單,其上僅蓋有「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負責人徐國清」之印章,並無徐國清個人簽名或印章資料,難認徐國清亦為債務人,是債權人聲請對徐國清發支付命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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