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74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明華即三兄弟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所提出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採購發包單,其上僅蓋有「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負責人徐國清」之印章,並無徐國清個人簽名或印章資料,難認徐國清亦為債務人,是債權人聲請對徐國清發支付命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