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2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20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柏宇室內裝修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蘇韋丞
- 代理人
- 王奐淳律師、蔡宜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彥庭國際有限公司、彥誠國際時裝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之債務人姓名。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工程款,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務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務人計2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除上開第一項所查報之債務人外,另一債務人,債權人應補繳納500元,始為適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