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2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20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柏宇室內裝修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蘇韋丞
- 代理人
- 蔡宜均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彥庭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彥誠國際時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彥庭國際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零陸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彥庭國際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各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