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2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20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柏宇室內裝修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蘇韋丞
- 代理人
- 蔡宜均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彥庭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彥誠國際時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中第一項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彥庭國際有限公司
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零陸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
為「債務人彥庭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
萬零陸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支付命令中第二項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彥庭國際有限公司
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
應更正為「債務人彥誠國際時裝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壹佰參拾肆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