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2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23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欒少昌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億柒仟伍佰玖拾參萬肆仟伍佰玖拾參元,及附表所示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