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34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鉅亨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刁洪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巨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文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柒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零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